中物协建议以“秩序维护员”取代“保安员”的称谓
时间:2008年3月31日 作者:深圳市物业管理进修学院 来源:深圳市物业管理进修学院 2008年1月31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下发《关于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的指导意见》(中物协[2008>1号)。建议今后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和协助开展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员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不再使用“保安员”的称谓。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鉴于物业服务企业的秩序管理人员使用“保安员”称谓,容易引起误解,产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保证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错觉,以往也曾出现过业主以“保安”为由追究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责任的案例,引发诸多矛盾和纠纷,给管理服务工作造成被动,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为消除不必要的误解,准确界定行业责任,建议今后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和协助开展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员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不再使用“保安员”的称谓。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与业主进行充分协商,确定“秩序维护管理”的内容,尽量避免使用“保安服务”、“提供安全防范服务”、“维护社区治安”等用语,以减少管理服务纠纷,规避企业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