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代表、委员纷纷给物业管理开“药方”
时间:2010年3月19日 作者:思源软件收集 来源:中国物业教育网政协委员李绍康:《关于规范物业公司经营行为的建议》
当前,物业管理公司由于缺乏监督,服务质量存在较多问题。物业收费范围和价格透明度低,有的公司收取物业费后,一些维修工作仍需缴费;对居民提 出的合理要求敷衍搪塞,甚至不加理睬;有的物业公司为获取更多利润,在小区居民楼内、电梯、绿化区到处设置广告,影响小区区貌和环境。物业公司与居民的矛 盾和纠纷经常发生。为进一步规范物业公司的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建议:
1.政府按照经济规律,制定物业公司管理办法,明确居民和物业公司的消费和服务关系以及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建立居民与物业公司之 间的行为合同,促进物业管理竞争,提高物业公司的管理水平和质量。
2.在物业小区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或居民选举的代表组成,委员会代表居民对物业管理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3.物业公司应向居民公布服务标准,收费范围、价格,便于居民监督。
4.物业公司出租小区公用设施,涉及居民利益的,应征得居民同意后方可实施。
物业纠纷不能 再靠打架解决
委员呼吁《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尽早出台
关于 “物业和业主常打架”的热点问题,在两会期间也成了委员们在政协会上议论的话题。究竟如何能化干戈为玉帛,委员们都谈了自己的真知灼见。吴大真委员说,开 发商不能接着做物业。任志强委员认为,北京应该建立《物权法》、《物业管理法》。而李晓林委员则认为,物业公司的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政协委员吴大真:物业公司要有市场准入制度
政协委员吴大真是一名医生,但她昨天给北京的物业公司把了一回“脉”。吴大夫认为,业主和物业总闹纠纷的原因是,许多物业公司的身份很特别,它 既没有完全进入市场经济,又不在计划经济之内,所以就很混乱,这是体制和机制的问题。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决不应该是小区开发商,但现在北京大部分小区物业公 司都是这种身份。
吴大夫给小区管理开的“药方子”是,物业公司要有市场准入制度,也就是公司必须具备相应条件才能从事物业管理经营。委托哪个物业来管理小区要由 业主来选择。不同的小区物业管理的水平不应该一样,北京的小区可以分低、中、高三档,服务的内容、收费的标准应该区分开来。物业公司应该由业主和物业公司 共同经营。
华远集团总裁任志强:物权不清是纠纷的导火索
据北京华远集团总裁任志强分析,物权不清、收费标准不清也是诱发业主和物业公司产生纠纷的导火索。物权不清造成产权和管理权不清,业主房屋有了 问题不知是该找开发商还是找物业公司,因此他提议,北京应首先建立《物权法》,使产权和管理权严格分开,责任自然也就分开了。另外,他认为还应建立《物业 管理法》,使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更透明,更具体,让老百姓的钱花得明明白白。
李晓林委员:一些物业公司水平还很低
李晓林委员对一些物业公司的评价是“中低水平”。因为物业公司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生事物,所以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如服务项目遗漏、服务不到 位等。他认为,对于物业公司进入和退出小区管理,都应该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和操作机制,这样物业公司和业主的矛盾就不必再用打架的方式来解决了。
物业管理纠纷多是开发商遗留的问题
购房者要学会 依法保护自己
“买房是一次性的决策,住房是一辈子的决策,全社会都应该支持和重视物业管理问题。”居住小区内管理办公室刘志宇主任在接受采访时对记者说。
“业主来投诉的非常多,但是当我们进行实际调查之后发现,90%的问题都属于开发商建设和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的遗留问题。”刘主任指出,物业管 理问题是要区别来看的,
他认为,如果单纯从物业角度来说,物业管理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归根到底无非是收费高了、服务差了这两个方面。如果出现了这方面问题,物业管理 公司可以换,制度可以改,人可以撤,费用可以降。但现在最大的问题是物业管理之前出现的问题,开发商很多不能兑现的承诺,现在都遗留到物业管理者身上。
刘主任告诉记者,以前顺义有个新建小区,燃气非常贵,4块钱一立方米,但问题是因为那里没有市政管线,一切都是开发商自己修建的,但是在卖房时 没有说,现在收钱出现纠纷,这种情况是最难解决的。
刘主任认为,以前很多人住房可能一分钱物业管理费也不用交,那时候都是由单位负担的。房改以后,人们由单位分房改为自己购房,但是在物业管理费 的问题上,一直没有清楚的认识,对一平方米交两三块钱的物业管理费不能够理解。
因此刘主任提醒购房者,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开发商应该向购房者出示管理公约。该公约中就业主买房后出现的物业管理问题作出了很明确的规定,但 是很多项目开发商隐瞒了这一文件,而业主也未要求看,这就给日后纠纷带来了遗留问题。
原文出处:中国物业教育网 http://www.pmedu.net原文出自:中国物业教育网(http://www.pmedu.net/?viewnews-44965.html)

